值得说明的是,银行有权经过评估将旗下客户信用卡额度自由分配。
很多信用卡客户都收到一种信用卡短信通知,信用卡额度降低了,甚至有的信用卡持卡人刚刚还清本期账单,就被通知信用卡无法继续使用了,或者额度降低了很多。
银行的这种行为使一些客户感到不可思议甚至愤怒,因为这些被降额客户中有些确实是真实消费而且从无逾期。
有人提出疑问,银行单方面的这种行为是违约、违法的。
这种观点认为,客户通过渠道申请信用卡、银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发放了信用卡,就代表了一种契约关系和合同关系,信用卡持有人有透支消费的权利、遵守相关收费规定的责任、及时偿还透支的义务;而银行就有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透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因此银行单方面降低额度和封卡的行为,是单方面的违约,侵犯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观点貌似有道理,银行作为盈利机构,首先应该遵守商业社会普遍遵循的契约精神,再次银行应该把客户体验放在首位,不应该单方面降低额度,使客户体验超差。
但实际上如果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和协议约定的角度分析,也许我们会对这个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而正是这些结论可能会颠覆我们传统的认知和想象。
我们分析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协议,并从某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的协议条款:
协议第三条的批核及信用额度评估明确约定:
1.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
2.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银行对客户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消费额度)、分期付款额度(分期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提现额度),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银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 这一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信用卡的额度审批由银行决定,同样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对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直至调整为0即封卡。信用卡持有人当然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和协商要求,可以不接受调整的额度,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银行。
第四条第10款约定:
某信用卡属于银行所有,为实现风险管控、客户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标,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客户用卡风险等情况及银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取消参与所有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的资格、取消参与活动所获得权益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及说明理由。
这一条更是明确银行有权对信用卡持有人进行调低信用额度、调整交易限制、甚至封卡处理的权限,而且在申请信用卡并签订协议时已经授权并同意银行这样做。
结论:如果严格地从合同的约定和协议的约定看,我们信用卡持有人对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的额度是你自己授权给银行的权利,而银行的做法并不违约。至于这种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在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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